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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 2021-01-31 11:19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一)加强信息主动发布与解读回应。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省民政厅政策文件、计划总结、重点工作、人事任免、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统计数据等各类政府信息,2020年,通过厅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共公开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5件、政策文件 53件、 政策解读材料 50件。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及时精准向社会发布江苏民政领域疫情防控政策举措、工作动态及服务信息1153条,并积极开展宣传引导。大力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每月和每季度定期发布社会服务统计报表,做好省级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部门预算、部门决算、招投标等情况公开,共发布统计信息 17件、预算决算 9件。积极推进基层民政部门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编制发布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样本。规范有序开展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2020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37件、政协委员提案46件,集中公开了主办件中的15件人大代表建议和27件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养老等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清明云祭扫、适老化改造、汛期困难群众救助、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变化等群众关心问题,利用江苏民政“一网两微”及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准确发声,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共解疑答惑。

(二)规范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严格执行依申请公开程序规范和答复规范,准确适用依申请公开各项规定,从严把握不予公开范围,依法保障公众合理信息需求。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全年新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0件,2019年结转8件,共办结申请78件,均未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提起行政复议7件,复议机关均作出维持我厅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提起行政诉讼2件,其中一审案件1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案件1件,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完成“江苏民政网”改版建设,优化栏目设置、改进界面风格、提升服务能力、拓展交互功能,按照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建设完善我厅“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做到定位准确、统一规范、衔接有序。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出台《江苏省民政厅网站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民政厅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认真开展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日常监测、季度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系列化、专栏式、主题性宣传发布,制作图表图解、动漫、音视频等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产品,不断提升江苏民政“一网两微”运营水平。2020年,共策划制作发布政策图解等新媒体产品45个,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社会报、新华日报、江苏卫视等主流媒体发表相关稿件2360余篇。江苏民政网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585条;微博发布信息1190条;微信公众平台主动推送新闻资讯、政策解读、热点关注、意见征集等方面信息722篇,策划系列专题7个。

(四)强化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保障。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计划,2020年举办一期全省民政系统政务公开专题培训班,加大对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宣传教育力度,着力提高各级民政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能力。继续将政府信息公开评价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处室予以督促整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发布解读的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有待向纵深推进等。下一步,我厅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发布解读能力与水平,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优化公开专栏设置,丰富检索下载方式,提升体验度、便利性,加强江苏民政微博、微信运营管理,切实发挥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新型平台作用。二是进一步完善政策解读“三同步”机制,重点提高解读政策性文件质量,统筹运用文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动漫、图解图表、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解读,有针对性的回应社会关切。三是继续抓好基层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标准目录再优化再细化,强化动态化管理,推进成果落地。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1月31日